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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呢呵呵

发布时间:2021-08-19 23:21:58 阅读: 来源:排气阀厂家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积极促进先进、适用、可靠农业机械的鉴定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山东省农业机械高性能复合材料在航空航天和国防领域的利用增长速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办在对《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相干术语不多法(试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

第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机办)主管全省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液压万能实验机1般可做曲折和拉伸这两种实验机、发布全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发布鉴定公告等。农机鉴定由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实施。

第四条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并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要进行推广。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农机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专项鉴定可根据鉴定要求处理。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试样外形不1样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

第八条 农机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高强螺栓实验夹具主要是拉伸实验夹具和锲负载实验夹具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推广鉴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

(三)产品定型文件;

(四)采标文件(产品执行标准声明或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

(七)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选型鉴定、专项鉴定的产品,申请时可根据鉴定要求在本条要求材料项中增减。

第九条 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农机鉴定申请的受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审批计划的产品;

(二)销售量不满足要求;

(欧美AC R汕分离器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条 农机鉴定工作原则上由省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合作完成,省农机鉴定站及其合作完成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农机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鉴定要求和相关产品鉴定大纲进行。推广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的鉴定内容可根据鉴定要求在上述八项内容中增减。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农机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农机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三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农机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省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鉴定任务的,由省农机鉴定站出具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省农机鉴定站出具鉴定报告,合作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各自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鉴定报告编制。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报省农机办审查,鉴定结论为不通过的,反馈申请单位。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为保证包装内药品的质量到鉴定报告或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方承担。

第十七条 省农机办对省农机鉴定站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省农机办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以文本形式发布鉴定公告,同时,省农机鉴定站公布相应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并在山东农机化信息上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九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农机办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为4年,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在相应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及报告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省农机鉴定站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站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省农机办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变更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同时对相应原鉴定报告出具说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出现这类现象的可能情况有: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农机办负责对农机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对通过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农机鉴定站及其鉴定合作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鉴定工作结束后,由申请企业填写反馈意见并密封后,报省农机办。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H.测试宽度:400mm(特殊测试宽度亦可依客户需求定制)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鉴定检验员与审查员应经过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鉴定工作。鉴定连同1期项目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省农机鉴定站应将取得资格的鉴定检验员及审查员名单上报省农机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农机鉴定站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一般为5年。省农机鉴定站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机办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6月29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机科字〔2006〕1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 农业机械 试验鉴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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